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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子成员

  局 长:邹作民

  副局长:任国辉

  副局长:吴廷峰

机构设置 主要职责 人员编制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行政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政务、事务,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外事、综合协调、文秘、档案、印信、机要、保密、政务公开、机关保卫、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人事、教育、劳资、职称、机构编制、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乡村振兴工作;负责共青团、工会和妇联工作。
  (二)法规科(信访科)
  负责制定法制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案件的法律审查;负责法制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负责法制培训、考试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证件和工作证件的管理工作;承担本机关重要文件、合同签订和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审查;承办本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以及诉讼的应诉工作;承担行政执法考评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的答复工作;负责信访案件的受理、核查、结案和反馈;负责维稳工作。
  (三)城市综合管理科(数字城市管理指挥中心)
  负责贯彻国家、省和白城市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负责协调、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协调、督导等工作;负责建立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奖励机制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评价体系;负责智慧城管运行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负责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考评;负责与公安交警联合行使对在城市建成区内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罚。
  (四)公共事业管理科(城市建设管理科)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建成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生活垃圾处理、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等工作,指导上述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等费用收取、数据推送和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五)物业管理科(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省和白城市关于城市物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措施职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建立健全物业服务规范与质量考核体系、物业服务信用管理体系、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建成区内冬季清雪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负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督;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培训;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承担城市管理、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冬季清雪、垃圾处理、物业管理及环境保护、工商管理、公安交通等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行政监督及相关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具体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白城市和大安市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二)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及执法方面的近、中、远期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及宣传工作;组织协调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城市管理工作。
  (四)负责管理城市建成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物业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城市管理指挥平台建设,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精细化、数字化、智慧化。
  (六)负责对下属企、事业单位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考评。
  (七)行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
  (八)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
  (九)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
  (十)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
  (十一)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在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袋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行使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与公安交警联合行使城市建成区内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职责。负责马路砭石以上,具备机动车停车条件的有铺装路面违法车辆的取证和违法信息录入工作。
  (十四)行使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政处罚权。
  (十五)行使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六)行使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十七)负责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等行政事业性费用的收取或数据推送工作;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十八)负责城市建成区内冬季清雪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十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大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二十)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7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