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城市管理、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冬季清雪、垃圾处理、物业管理及环境保护、工商管理、公安交通等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行政监督及相关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具体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白城市和大安市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二)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及执法方面的近、中、远期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及宣传工作;组织协调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城市管理工作。
(四)负责管理城市建成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物业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城市管理指挥平台建设,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精细化、数字化、智慧化。
(六)负责对下属企、事业单位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考评。
(七)行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
(八)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
(九)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
(十)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
(十一)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在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袋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行使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与公安交警联合行使城市建成区内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职责。负责马路砭石以上,具备机动车停车条件的有铺装路面违法车辆的取证和违法信息录入工作。
(十四)行使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政处罚权。
(十五)行使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六)行使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十七)负责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等行政事业性费用的收取或数据推送工作;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十八)负责城市建成区内冬季清雪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十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大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二十)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