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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子成员

  局 长:王欣来

  副局长:曲树文

  

机构设置 主要职责 人员编制

  (一)综合科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财务、人事、劳资、后勤、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编制市级部门预决算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指导监督水利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承办局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水行政管理、江河开发项目等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科

  组织编制全市水利发展规划,审核市本级水利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指导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组织实施市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制定政府投资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维修养护计划。制定市区域范围的水利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承担水库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审核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开展新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协调推动对口支援工作。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

  (三)水资源监督管理科

  负责全市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指导市重要江河湖泊的开发、治理和保护,配合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组织实施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负责调度和督导全市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情况。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江河的河道整治、河道清障、河道滩涂利用、采砂、取土的统一管理、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指导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保护标准,组织实施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组织协调指导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组织指导江河堤防、水库、水闸等除险加固。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大坝、堤防、水闸、引(调)水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组织制定水资源开发、配置、管理和保护、水土保持、防洪等相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涉水法律和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实行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综合调度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水事纠纷,组织查处涉水违法事件。负责农业、工业、生活用水的计划制定与节水、水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等涉水事务管理。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流域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公报。贯彻落实节约用水政策、法规、制度,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跟踪检查;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审核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战略规划、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江河、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全市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组织实施地下水监测,发布水资源信息和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节约用水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配合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组织实施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配套工程建设。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一)负责全市涉水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仲裁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事纠纷;负责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二)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水利行业的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承担水利统计工作;组织全市水利、水土保持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办理水利有关涉外事务。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四)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负责全市河长制实施工作方案及相关制度的起草与落实工作;负责落实全市河长会议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落实总河长、河长确定的事项;负责调度和督导全市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
  (十五)承担水利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市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河道采砂、取土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取土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市自然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沙石、取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取土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取土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取土、清淤疏浚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水政监察大队执法机构的作用。
  2.与市应急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水旱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2)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利工程调度工作。
  (3)必要时,市水利局可以提请市应急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市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名(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