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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子成员

  局 长:田金鑫
  副局长:宋国利
  副局长:王书峰

机构设置 主要职责 人员编制

  (一)综合科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综合会务、机要文件、政务公开和保密、涉密的管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援外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拟定全市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档案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负责市级卫生健康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二)规划财务信息科
  组织拟定卫生健康系统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统计、内部审计等规章制度;承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预决算、财务、基建规划和监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参与卫生健康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议;拟定全市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扶贫资源配置工作,承担全市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健康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配合做好基层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制定及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承担卫生健康综合统计工作。
  (三)医政医管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地方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指导临床护理、毒麻药品管理使用、医院感染控制、临床实验室管理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配合制定紧急医学救援预案并参与实施;拟订全市公立医院运行管理、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负责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负责中医药管理,制定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承担中医药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承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吉林省药品增补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贯彻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市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市内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负责在我市召开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四)疾病预防控制和监督科(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依法管理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开展疾病监测、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监测和评估,做好预警预测,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承担我市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履约相关工作;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综合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医疗废物处理、职业安全健康等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组织开展法律法规相关宣传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贯彻执行全国爱国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对爱卫会工作的要求,提出我市贯彻措施并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积极开展城乡爱国卫生运动,在创建卫生城市、卫生乡镇(村)、卫生先进单位活动中负责全市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并及时做好统计上报;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工作;积极组织开展除“四害”活动;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有关信息动态,为爱卫会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意见;承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
  (五)卫生应急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
  承担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和推进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指导、监督全市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及信访维稳工作;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安全生产、信访维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指导检查、管理及培训工作。
  (六)人口监测与老龄健康科(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指导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负责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贯彻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承担社会抚养费征收职能。负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全市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数据统计,拟定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指导基层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健康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落实。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基层卫生和妇幼健康服务科
  拟订全市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监督指导各项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病残儿童的医学终审鉴定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八)科技教育宣传科
  组织全市卫生健康科技相关政策的实施,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相关科研项目及科学技术推广;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负责电子政务建设(网站建设)、政务信息公开、软环境建设、史志编撰、卫生健康人才发展工作,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党委对所属基层党组织管理的具体工作。
 
  办公地点:大安市正通路2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冬:8:30-11:30,13:30-17:00;夏:8:30-11:30,14:00-17:30)
  办公电话:0436-5232836
  (一)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贯彻落实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划,制定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坚持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的原则,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具体措施。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健全健康服务体系。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四)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导完成本地区老龄工作规划和年底工作计划并推动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七)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全市保健工作宏观指导,负责在我市召开的国家和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二)负责中医药管理,制定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承担全市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并进行业务指导;负责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等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监督执行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十三)负责监督和协调全市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执行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拟订地方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中西医结合医疗、研究机构。
  (十四)负责指导全市民族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工作;执行国家民族医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民族医医疗、研究机构。
  (十五)组织开展全市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参与制定全市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的扶持政策。
  (十六)组织拟订全市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的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参与指导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参与拟定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
  (十七)负责全市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实施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管理全市重大中医药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十八)承担保护全市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的责任。组织开展中医古籍整理研究,推动中医药文化的继续发展;提出保护中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的普及。
  (十九)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代管市老龄协会,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十)负责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根据国家要求,组织卫生健康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工作,协调中医药对外交流与技术合作,推进中医药科学的推广、应用和传播;联系相关中医药社会团体。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研究提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省和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2.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完成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达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任务,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3.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局负责拟定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老年人救助工作。
  4.与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卫生健康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