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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子成员

  局 长:王 峰

  副局长:单晓红

机构设置 主要职责 人员编制

  (一)办公室(行政体制与人事科、科技与财务科)。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
  (二)水生态环境科(重点流域污染治理推进办公室)。
  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货架和省、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全市重点流域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三)大气环境科(应对气候变化科、对外合作科)。
  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写作机制。
  (四)土壤生态环境科(自然生态保护科、法规与标准科)。
  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生态环境监测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承担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三线一单”工作。
  (六)核安全与化学品管理科(规划项目与考核科、固体废物管理科)。
  承担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
  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七)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设下列派出机构:
  1.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配备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一名,副局长2名。
  (一)负责地方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地方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二)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和省、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三)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调机制。
  (四)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回复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沙化、盐渍化、草原退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五中(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五)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负责全市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六)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七)负责环境污染源监测、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等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划和相关标准,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八)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市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九)承担生态环境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现有职工94人,其中,在职人员77人,退休17人。班子成员2人,局长1人 ,副局长1人。局下设3个科室:办公室、业务科(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办公室;下辖二个事业单位:大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安市生态环境监测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