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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等级问题

来信标题:

残疾人等级问题

来信时间:

2025-11-13 06:14

 来信内容:


    老人得脑梗死七年了,完全瘫痪了卧床不起了,右侧身体无知觉。去医院办理残疾证鉴定说是看病历就够三级残疾,说如果觉得比以前严重了,就得重新要住院有病例一年后再鉴定,只做检查有检查报告不行。请问残疾鉴定就看病例不看实际情况吗?吃喝拉撒都不能自理了,还够不上二级残疾吗?现在已经这么多年了,不可能恢复了,为啥还需住院有病例呢?只做各项检查不可以定残吗?如果只看病例恢复正常了也可以定残吗?

 

回复部门:

大安市卫生健康局

回复时间:

2025-11-20 09:16

 回复内容:

市民您好!针对您的提问,作出答复如下:

我市评残定级工作,由市残联牵头组织,医疗机构委派专科医生进行开展。

关于评残定级标准,参与评残工作的医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肢体评残标准)》中规定进行等级划分。

肢体残疾二级定义标准

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b)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c)双大腿缺失;

d)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e)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f)三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

g)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注:肢体残疾二级在运动系统结构与功能方面损伤程度较严重,有重度或中度的肢体瘫痪或肢体缺失,某些方面可能存在较严重的功能障碍;在自理、身体移动、生活活动和社会参与等方面存在较严重的障碍或局限,如生活方面很难达到自理,与人交往能力差,运动能力较差;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要他人照料。

肢体残疾三级定义标准

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双小腿缺失;

b)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c)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d)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e)二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级中的情况除外);

f)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注:肢体残疾三级在运动系统结构与功能方面有中度损伤,有中度的或较轻的肢体擁痪或缺失,其中某些功能障碍明显;在自理、身体移动、生活活动或社会参与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或局限,如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筒单的家务劳动,能参与一些简单的社会活动;需要环境提供有限的支持,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如反映人对评残定级结果存疑,可与残联进行沟通联系,重新进行评残定级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