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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19-13316
分  类: 土地;农业、畜牧业、渔业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年02月22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安市农村册外耕地清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19〕6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2月22日
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19-13316 分  类: 土地;农业、畜牧业、渔业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年02月22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安市农村册外耕地清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19〕6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2月22日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大安市农村册外耕地清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政发〔201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安市农村册外耕地清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农村册外耕地清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册外耕地管理,有效利用和激活农村土地资源,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保护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册外耕地(简称册外地),是指除农村二轮承包(土地确权后)及预留机动地以外的耕地,含农村集体所有的开荒地和权属为国有但现阶段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农民使用的耕地。

  第三条 大安市区域内的农村册外地清查使用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农村册外地的发包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属乡镇集体所有的,由乡镇政府作为发包方;属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

  第五条 农民耕种的超出二轮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面积(包括镶边接袖地、分地时手指地、折等分地以多顶少耕地等)并且这次土地确权已经确给农户的土地,不视为册外地。

  第六条 各乡(镇)组织乡村干部利用土地确权成果,彻底清查册外地,搞清底数,不能遗漏,重新建立台账,永久性公示,设立市乡两级举报电话,市级举报电话0436-5211577,各乡镇设立自己的举报电话。

  第七条 册外地台账要准确标注地块、空间位置、面积,制作册外地位置平面图,全面掌握册外耕地利用现状。原始资源台账,归档管理,以重新建立的册外地台账为准。

  第八条 农村册外地为农村集体资产,发包程序应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法规操作,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其他方式承包。

  (一)通过“六步工作法”等民主程序,制定册外地发包方案,并报乡镇农经站备案,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二)承包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用途、承包方式、承包价格、承包期限、起止时间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三)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册外地,应予以就地就近、集中连片安排。

  (四)村(组)土地确权归户方案确定后,仍拒绝签字确认的农户,按确权归户方案核定面积,超出部分采取竞价发包,原农户同等条件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九条 原则上册外地发包价格分三类,一类地(玉米或水稻公顷产量1.5万斤以上)每公顷不低于2000元;二类地(玉米或水稻公顷产量0.8万斤-1.5万斤)每公顷不低于1200元;三类地(玉米或水稻公顷产量0.8万斤以下)每公顷不低于600元。并且不得低于同等地类土地流转市场价格,拍卖流标后可降低15%再次拍卖,再次流标的,可以通过公开协商方式确定承包价格。

  第十条 超出土地确权面积,属镶边接袖地、预留磨牛地、拱地头等册外地,由村委会按照册外地管理办法计收承包费,并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土地延包期限。如多出耕地质量较差及其他特殊原因,村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研究确定适当的承包费,但必须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除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册外地的承包期限原则上一年一包,最长不超过三年(龙海灌片一年一包)。

  第十二条 对现在农民使用的册外地分类处理。

  (一)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册外地。经过“六步工作法”民主程序依法发包的册外地,程序不完备的,依法完备,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善的,补充完善。

  (二)通过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册外地。承包地到期后,要按照第七条规定重新组织发包,同等条件下,原种植农户优先。

  (三)农民擅自在未利用地私自开荒耕种的册外地,由村集体收回,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重新组织发包,同等条件下,原种植农户优先。

  (四)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二年,响应文件号召开发盐碱荒地种植水稻或其他作物的地块,原种植农户没有承包合同且没有缴纳承包费的,要按照第八条规定重新组织发包,同等条件下,原种植农户优先。

  第十三条 农民在草原、林地、湿地等范围内私自开荒耕种的土地,不属于册外地范畴。在草原、湿地私自开荒、毁林种地的,由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农村册外地承包应当使用农经部门统一的制式合同文本签订承包合同,由乡镇农经站把关并存档。

  第十五条 册外地发包收益由乡镇农经站代管,主要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和发展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益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投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挪用。对霸占集体资源、无偿使用农村册外地拒不缴纳承包费的单位和个人,村集体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权。

  第十六条 国家公职人员与民争利或顶名违规承包使用册外地的,限期退出,否则一经查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乡(镇)、村干部要正确履行组织监督册外地的经营管理。因清查不彻底、存在隐瞒漏报册外地、人为承包价格过低或者因组织不力、工作失误造成册外地无法正常发包,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册外地清查使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册外地承包方需要在承包耕地上投资兴建水利工程设施或建设生产生活用房的,须经发包方同意,并依法履行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第二十条 册外地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依法依据合同规定有效使用耕地,禁止损害耕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册外地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缴纳承包费的,发包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申请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发包方按第八条的规定重新组织发包。

  第二十二条 承包经营的册外地被依法征用时,相关补偿费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承包期内,对国家给予的各项惠农政策收益,由双方按实际情况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安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大安市农村册外耕地清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