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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20-12762
分  类: 卫生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08月14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安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20〕16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8月14日
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20-12762 分  类: 卫生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08月14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安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20〕16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8月14日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大安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20〕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安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17号),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进我市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省和白城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为实施健康吉林战略、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增强综合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有效性,坚持问题导向,补齐监管短板、系统防范风险。

  坚持政府主导,综合协调。加强党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领导,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相互衔接、协同配合的监管协调机制。

  坚持依法监管,属地化全行业管理。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监管。

  二、监管主体和责任

  (一)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党的领导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公立医院要充分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败力度,筑牢监管底线。

  (二)落实协调机制责任。整合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职能和责任,不增编制、不设实体,依托现有资源,建立由市卫健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大安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综合监管的协调、指导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

  (三)压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任。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执法监督和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等的行政审批和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

  (四)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各相关部门承担本行业与医疗卫生有关业务的综合监管职责。按照全流程监管要求,制定综合监管权责清单,压实综合监管责任。

  (五)医疗卫生机构责任。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各环节自查,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设立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的监管机制。医疗卫生机构应承诺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严守法律法规,加强从业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强化主体责任意识,规范执业行为。建立健全服务质量和安全、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绩效考核等内部管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三、监管机制和措施

  (一)强化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各监管部门要制定完善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以及执法记录的管理和使用规定,确保执法规范有效、全程可倒查追责。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市卫健局负责)

  (二)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协调作用,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对涉及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案件,适时组织联合执法。坚持专业对口,发挥综合执法优势,形成专业执法与综合执法联动,避免造成相互分割、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标准不一。(市卫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监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配合)

  (三)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及时推送“双随机”监管信息。完善与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全部被监管市场主体或单位,检查人员名录库应涵盖所有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并实行动态管理。(市卫健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市监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配合)

  (四)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中涉及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按照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预警和公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信用不良记录较多,进入“黑名单”的机构,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向社会公开,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监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分别负责,人民法院、检察院、人民银行配合)

  (五)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完善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事项和时限要求。采取多种渠道,定期公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资质、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许可、检查、考核评估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健全医疗机构监管信息共享制度,明确审批、校验、评审等监管信息共享程序和要求。(市卫健局牵头,市发改局、市政务服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监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配合)

  (六)强化常态化监管机制。针对机构场所、人员资质资格健康相关产品等医疗卫生行业不同类型行政审批事项的特点,建立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为主、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为辅、事后评估评价为补充的监管机制。(市卫健局牵头,市市监局、市医保局配合)

  (七)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平台,建立健全举报登记、受理、分办、调查、处理、反馈的工作制度,加强跟踪督办。对不认真处理举报投诉的,进行严肃处理。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增加抽查频次,依法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市卫健局、市市监局、市医保局配合)

  相关链接:《大安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