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8826910376375/2019-13836 |
分 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大安市住建局 |
成文日期: | 2019年04月01日 |
标 题: | 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大安市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大住建字〔2019〕8号 |
发布日期: | 2019年04月01日 |
索 引 号: | 112208826910376375/2019-13836 | 分 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大安市住建局 | 成文日期: | 2019年04月01日 |
标 题: | 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大安市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大住建字〔2019〕8号 | 发布日期: | 2019年04月01日 |
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大安市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燃气企业: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燃气安全工作的部署,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大安市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大安市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大安市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天然气使用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吉安委[2019]5号)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吉林省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城[2019]27号),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大安市城镇燃气现状,深刻汲取近期省内多起天然气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我市城镇燃气管理实际制定了《大安市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 指导思想
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等安全管理理念,遵循“谁审批、谁监管、谁执法”原则,强化“依法治理、标本兼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行业管理机制建设,坚决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全面开展综合治理,促进全市城镇燃气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争取利用三年时间,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安全监管和居民自有燃气设施升级改造,分级分类综合整治,实现隐患基本消除、风险总体可控、监管全面到位,通过源头治理,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管理长治久安。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隐患排查为先导。对全市城镇燃气经营各领域开展全覆盖、无遗漏安全排查、检查,摸清存量安全隐患及危害数量风险,紧抓内容任务、重点风险、关键环节、焦点热点。
(二)坚持隐患治理为重点。把隐患当事故,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职责,规范治理标准和任务要求。
(三)坚持管控能力升级为手段。建立燃气管网安全监测系统,完备监控措施,增加配备安全辅助设施,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四)坚持建立长效机制为方向。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要建立燃气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落实督促机制,落实首查负责制,对隐患和问题坚持“谁发现、谁督促、谁销号”。将隐患整治行动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推动工作落实到实处。
四、整治内容
(一)管道燃气经营领域整治。
1.加强管道燃气企业经营监管。检查法律法规、建设标准规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情况;特许经营手续、燃气经营许可手续、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完备情况;企业经营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及执行情况;政府指令性任务计划、目标责任制、安全大检查及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年度管线建设改造计划等落实情况;燃气管线、调压站、阀门丼等设施设备巡检日志情况;天然气门站、储配站及站区管线、气柜、压缩机等工艺设备运行维修检查、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运行情况;安全人员配备及在岗、巡检、隐患排查、定期开展安全会议情况;重要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应急人员及装备配备、应急预案及定期演练情况;消防设施配备、定期检修情况;服务大厅人员配备在岗、用气申请受理转办、处置流程衔接、供气及时率、社会舆情处理反馈情况;热线平含咨询和投诉受理、处置、反馈情况,办结率、及时率、满意率;入户安检服务完成情况,用户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及整改情况;安全用气宣传普及情况。
2.全面提升燃气管道安全治理。认真普查庭院管线、引入管安全现状,风险占压、沉降、无防撞隐患的,立即整改。全面清查占压、“同沟”或管线间距不足高风险管网,逐处整改,特别理清管线经由人员密集场所、污水管道等高后果区,建立健全高后果区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双责任人制度(地方政府、企业责任人),依法组织开展高后果区定期识别和风隐评估,逐项研究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综合防控措施。对运行十年以上的陈旧老化管网,且发生过重大事故的管段,根据风险等级,要科学制定管改计划,按照先特危、后高危的顺序,逐步完成改造。
建立完善燃气管道智能监管平台和实时运行监测系统。2019 年城镇燃气企业要应用S-image次声波、红外等管道泄漏监测系统,采取24小时在线监测与应急处置等措施,确保陈旧老化、高后果区等高风险管道运营安全。2020年城镇管道燃气企业要建立完善燃气管道智能监管平台,依托SCADA系统、北斗系统、S-image次声波、红外等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对燃气管道安全运行信息实时数据釆集、定位、分析评估、报警,釆取及时有效应急处置等手段,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3.全面开展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室内安全隐患整治。要在排查和整理已有燃气居民用户档案的基础上,要动员和组织燃气企业、居(村)委会、社区管理组织、物业管理单位和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网格力量,继续开展用户安检隐患深度排查;组织居民开展燃气安全自查,突出燃气灶具与灶前阀连接部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报燃气企业维修,禁止私自改动燃气设施,禁止使用无吸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加快推广使用居燃气设施“阀、管、灶”一体化升级改造,尽快补上技防缺陷,提高科技预警和控制能力。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组织、企业安装、用户配合”的方式,以强化技防为抓手,对现行燃气法规规定的管道燃气居民用户自有设施“阀、管、灶”一体化升级改造。2019年城镇新建住宅燃气支管与灶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设置同时具有超压自动关闭、欠压自动关闭、过流自动关闭功能的切断装置(自闭阀);用户必须使用不锈钢波纹管或铠装管和带熄火保护装置的合格灶具。对现有住宅燃气设施逐户检查,敦促用卢更换、安装,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通过源头治理,三重预防确保长治久安,实现我省居民用户燃气管理从被动处理事故向主动防护管理模式转变。
4.全面强化涉及燃气设施安全施工的监督管理。
建设施工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涉及天然气管道安全建设项目会签制度,依法开展涉及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监督检查。现场施工时,工程监理、天然气企业技术人员必须全程旁站式监管,严格落实安全施工方案和保护措施。对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等违法违规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查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瓶装燃气经营领域整治。
检查法律法规、建设标准规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情况;燃气经营手续完备情况;储罐、安全阀、液位计、压力表、 充装泵、工艺管道、充气枪胶管及泄漏报警装置完好情况;气瓶备案、检验、销售、回收、报废等档案管理情况;安全人员配备及在岗、巡检、隐患排查、定期开展安全会议情况;重要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应急人员及装备配备、应急预案及定期演练情况;消防设施配备、定期检修情况;设备运行、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运行等情况;企业经营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及执行情况,安全用气宣传及责任人落实情况。加强餐饮单位使用环节延伸管理,依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 相关规范标准,由充装企业对下游用气户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管理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按照“顺向追查到用户、逆向倒查到企业”追责方式落实检查责任,对存在问题的依法进行查处。
加大执法处罚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无证、 经营手续不全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严厉打击倒气、无证充装、无证运输、未经检测或使用超期钢瓶等行为,对瓶装燃气经营实施最严格管控。
(三)汽车加气站经营领域整治。
检查法律法规、建设标准规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情况;燃气经营手续完备情况;违规违法运营加气站停业整改落实情况;压缩机、加气机、电气设备等设施巡查维护保养、接卸气作业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安全人员配备及在岗、巡检、隐患排查、定期开展安全会议情况;重要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应急人员及装备配备、应急预案及定期演练情况;消防设施配备、定期检修情况;设备运行、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运行等情况; 企业经营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及执行情况;安全巡查及值班记录、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对已经运营、建设和经营手续不全的加气站,先行停业整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加气站,依法予以查处。
(四)燃气燃烧器具销售领域整治。
检查安装维修企业取得资质、动态考核情况;安装维修人员持证上岗培训,用户协议档案、季度销售统计报告、用户服务响应及安全质量保障制度建设情况;燃气燃烧器具及配件产品合格进入市场、销售备案、目录管理情况;协调联动工商、质监、燃气等相关执法力量,不定期对全省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市场进行抽查检查,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三无”产品;对违规经营行为严厉查处,净化销售市场,维护经营秩序。
五、工作安排
全市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行动从2019年4月1曰开始至2021年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部署阶段( 2019年4月1日至4月30日)。
各相关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根据整治内容任务要求和职责分工,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办法,发动宣传引导,统筹协调推进。
(二)综合整治阶段( 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10月1日)。
2019年10月底,各燃气经营企业完成安全风险评估与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完成管道燃气居民用户自有设施升级改造数量、 改造计划编制;简易结构建筑物占压燃气管线隐患点整治;推进实施庭院老旧燃气管线改造,完善燃气管网智能监管平台建设。
2019年10月底至2020年4月底,完成管道燃气居民用户自有设施升级改造规划审批、可研审查、采购计划编制、招投标工作。
2020年5月开始,全面启动管道燃气居民用户自有设施升级改造;彻底完成老旧燃气管线改造。综合整治阶段新发现安全隐患和应急突发事件,按照“即发现、即整治、即消除”工作思路,根据责任分工同步纳入治理进程。
(三)总结巩固阶段(2021年10月1日至l2月31日)
对综合治理工作“回头看”,组织联合督查、实施考核评价、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 强化组织领导,形成监管合力。高度重视燃气易泄漏、易燃、易爆特性和遗留问题多、隐患存量大、突发性强等问题,提高对安全综合治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强化组织领导,燃气管理部门设立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收集、汇总有关资料和信息,加强业务指导,进行考核评价,确保工作实效。
(二)强化执法联动,形成整治合力。城镇燃气经营领域监管执法主体要强化部门协作、执法联动,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三个不放过”,限期整改到位;对一时难以整改消除的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按照“五落实”机制逐项消除。以综合治理行动为契机,查漏洞、补短板,确保按期完成治理目标、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强化责任追究,确保整治效果。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与开展大检查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相结合、与开展“知责履责、失职追责”活动和推进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相结合。对自查自改不认真、隐患整治不彻底、大检查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执法不严的,予以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