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行审罚字〔2025〕1号
吉林修德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等341户企业(名单附后):
2025年1月10日,本局收到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函,你(单位)未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公示2022、2023年度报告,已被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和相关文件要求,由我局依法核实处置。
经本局查实,你(单位)连续两年(2022、2023年度)未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年度报告,已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未申请移出)。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和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发现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每户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1张及现场检查照片2张,被退回的挂号信原件2封,签收0封,证明你(单位)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2.连续两年(2022、2023年度)未年报的信息查询记录,证明你(单位)连续两年未年报的事实。
2025年3月5日至4月4日,本局通过大安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和大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在线上线下同时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大行审听告〔2025〕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你(单位)连续两年未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年度报告,已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申请移出,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应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你(单位)不具备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适用一般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
综上,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你(单位)的《营业执照》。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大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拟吊销营业执照的341家企业名单
大安市行政审批局
2025年4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此件公开发布)
注: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