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大安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09-01-05    点击数:

  根据大安市政府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以来,我局认真贯彻《条例》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围绕工作职能,结合实际,扎实有效地开展了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社会公众了解本局职能及相关信息提供了优质服务。现将我局200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08年,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如: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收费依据等信息录入政务中心软件系统和广西红盾网站,采取受理点公开和网上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向社会公开公示。

  在窗口部门,积极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工商业务,及时公布、更新国家出台的新政策,基本做到 “经常性事项定期公开、阶段性事项适时公开、临时性事项及时公开”。为方便群众,还编制了各种示范文本和示范表格、各类《办照指南》手册,放置在市政务大厅的工商窗口,供公众查询取阅,全面实现“阳光操作,规范审批”。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2008年,我局未接到群众的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群众一般是在咨询登记注册业务时顺便了解政府公开信息的。我局驻市政务大厅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均当场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耐心予以解答。

  (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2008年,我局对照《大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规定,对于以下信息未予以公开:1.涉及国家秘密的;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3.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4.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年内,我局未发生不应公开而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部分新出台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其中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能及时在信息产生后20个工作日内输入政务公开电子触摸屏。对此,我局将加强定期监督检查,组织相关科室及时按规定在政务公开电子触摸屏内予以更新,切实做到全面、及时、准确公开。

  (二)政务公开载体有待进一步完善、改进和创新。我局将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向社会提供优质服务。一是加快“12315”联动平台建设工程。积极探索“12315”消费维权和食品检测快速联动指挥中心的经验,努力使“12315”行政执法体系成为工商部门与广大消费者、人民群众信息互动的平台。二是加强红盾网络建设,深入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

  (三)按照《条例》规定,公众在申请查阅公开信息时,应缴纳相应的检索、复制、邮寄费用。但实际情况是,前来查阅公开信息的人员不能理解,要求我局提供一切免费的服务。

 

 

大安市工商局

  2009年1月5日